履约保函的作用是保证承包商能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银行担保,其有效期至业主向承包商颁发交工之日。承包商应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未提交之前不得对其计量。动员预付款保函的作用是对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用于开工前准备工作启动资金的银行担保,按工程进度以一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中扣回。其有效期至全部扣回之日起失效。承包商应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动员预付款保函,未提交之前不得支付动员预付款。兴安做工程预算计量一般是根据每月完成的合同内实物工作量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准予计量的工程细目,它有阶段性、按实计量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在过程中来进行控制,而不是依靠事后发现超计量以后再扣回。计量人员(工地监理组、指挥部或总监办的工程部、计划部)均应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计量条款,心中应明确哪些项目可以计量,哪些项目不能计量,属于包含在其他工程项目中的内容(例如:涵洞计量是以延米综合单价计量的,因此其挖基、回填、清淤、基础垫层、出入口铺砌等均不能单独计量。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在兴安做工程预算中我们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地监督的情况,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编制假预算和假结算,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送兴安做工程预算资料时,私自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企图蒙混过关 ,达到个人的。因此 ,兴安做工程预算人员必须仔细对照原始签证资料,认真核实每一份复印文件的真伪。增加工程是“猫腻”较多的地方 ,究其原因 ,主要是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建设单位责任心不强。有些承包商在“低价中标法”中不计成本得到工程后,为了弥补损失,千方百计增加工程签证,在利益诱惑下,某些项目管理者乱签证、补签证现象严重 ,兴安做工程预算人员一旦认真复核,通常会发现签证工程量与实际出入较大。安装、装饰及园林工程结算取定的材料单价和市场行情出入很大,有的甚至“偷梁换柱”。例如某国产灯具安装材料套用进口材料价格,工地现场的名贵树种规格和结算书的规格大相径庭,通过现场勘查取证 ,工程造价水分被大大挤压出来。重复签证。重复签证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工程定额理解不够;也有可能是管理人员对工程签证缺乏严肃性,不负责任,放弃了监管。例如,某单位在对潜水泵抽水台班签证时,另外又签证了有多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工日。套用定额不准确,套高不套低。例如某大量土方的挖运工程,套用定额时通常只能套用机械挖土方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但在结算中却套用只能适用少量土方外运的人工装运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土方造价被大大推高。设计变更增加项目要增加造价,而减少项目的造价却不扣除,反复计算。例如,有的单位在竣工图纸上做足文章,只标注增加部分项目,不标注减少部分项目;有的在送审文件中拿走对其不利的资料,以图蒙混过关,骗取财政资金。私立各种奖励项目,乱发各种奖金。兴安做工程预算中发现,有些建设单位私立各种奖励项目,有合格奖、监理奖、节约奖、组织奖等等,可谓五花八门,通过细查,有的是变相自我嘉奖,有的是奖给下属单位,这些奖大都名不符实,都不应计入工造价。例如,某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在另一条款中规定“达到合格等级奖励10万元”,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本应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其份内的事情立这样的奖项未免有把公共财政资金拱手送人的嫌疑。
兴安做工程预算部门可能会对造价指标进行比较。如多层框架结构(不带地下室)每平米为多少元。可有的时候,招标单位的建筑面积是按照测绘部门提供的数据,而预算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有的不能和其接轨,难免会产生误差。那么,由此认为就提高了工程造价也是不妥的。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增加兴安做工程预算难度。兴安做工程预算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但基建结算兴安做工程预算并不受所有建设单位的欢迎,因为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逐渐产生经济瓜葛,因而这些人思想上有顾虑,认为基建兴安做工程预算核减额越大,说明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甚至出现施工单位都予以认可的核减,而建设单位反不认可的咄咄怪事。此外,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子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甚至干脆代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所有这些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都增加了工程造价的兴安做工程预算难度。你说的兴安做工程预算的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我想你理解错了!工程兴安做工程预算目的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你这么一说,难免会站到甲方的立场上,不是客观地确定造价了。你说的那些怪事当然也存在,经济瓜葛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是有的情况不是你所想的那样,现在由于建设单位个别人的签证意识不强,多是指挥施工单位做了活,但签证没做的现象也多得是。有的甲方口头是同意了,但没有落实到实处。兴安做工程预算是按证据说话,施工单位由于没有签证只好同意你的核减,但这并不等于这个工序他没做,甲方碍于原先口头答应得事项,不认可你的核减也是可以理解的。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兴安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